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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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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5 09: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模板)

国别:中国(含港澳台)

文本分类:合同模板 » 中介合同

语言语种:中文 

是否收费:免费

文本来源: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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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或由网友自行发布,可能存在变化,请自行核实后使用。如您发现信息有误,欢迎通过 max@fa5.net 告知务法正确信息。

文本简介
更多信息
BTHF----2021----2701
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一年九月

使 用 说 明
1.本示范文本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所涉定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平台:指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软件、移动端应用等。
账户:指平台内经营者完成入驻后获取的与自设密码共同使用以登陆平台,使用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的登陆账户。
交易规则:指平台经营者以书面形式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或在平台公示的,与平台内经营者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手册、网站公告等。
关联公司/机构:指对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控制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公司/机构。
3.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
4.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补充,但补充的内容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相冲突。
5.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白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当在“□”划×,以示删除。
6.平台经营者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平台内经营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或限制、免除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平台内经营者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7.本示范文本所指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及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平台使用
□技术服务
□其他                                            
第二条 资质审查
(一)资质
1.甲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乙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
(二)证明文件
1.甲方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1)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甲方应确保所披露的内容清晰、真实、全面、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若上述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2.乙方须提交依据法律规定其经营业务所必须的文件或证明并加盖乙方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开户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质检报告、报关单、检验检疫证书、产品来源地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如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甲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乙方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
3.若乙方为自然人或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提交自我声明、姓名、实际经营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如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甲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乙方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并对自我声明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予以更新。
5.任何一方提供虚假、失效文件或提供变更文件不及时,则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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