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监制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在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非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参照使用。 二、为体现合同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本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中留有“□”作为勾选项,供双方勾选,若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请在“□”处填入“×”,以示删除;留有空白处作为填写项和约定项,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 三、本合同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通过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四、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人。前期物业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甲方)和中标人(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甲方)和中标人(乙方)不得签订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合同作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人(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信用信息: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以(招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对 (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市 县(区、市) 街道(乡、镇) 路(街、巷) 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为准]: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面积 平方米; 规划总户(套、宗)数: ; 土地宗地号: ;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共 平方米。其中: 物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 (幢) (座) 单元 层 室;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 (幢) (座) 单元 层 室。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 (幢) (座) 单元 层 室。 (注: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为多处时,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规划平面图、物业构成分别作为本合同附件1和附件2。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与管理物业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业主信息,对业主信息使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三)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公共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六)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和管理服务; (七)车辆进出、停放秩序管理服务; (八)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协助政府做好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期开展消防等公共安全的应急演练; (九)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十) 第四条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本合同约定的具体服务标准为《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第 级标准(详见附件3)。 第五条 乙方不得以经营亏损为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如需委托乙方提供特约有偿服务,服务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费用标准由委托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偿服务的项目。
|